7月28日,記者從成都市交管局獲悉,為應對臭氧引發(fā)的重污染天氣,保護公眾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成都市臭氧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1年版)》等規(guī)定,當成都發(fā)布臭氧重污染天氣預警時,將根據預警級別,自預警公布次日零時起,至預警結束次日零時止,在成都行政區(qū)域道路對應實施燃(氣)油貨車臨時交通管理措施。
按照臨時交通管理措施,一旦發(fā)生臭氧重污染黃色預警及以上預警期間,中心城區(qū)建成區(qū);中心城區(qū)、郊區(qū)新城建成區(qū);全市范圍內將根據預警級啟動以下臨時交通管理措施:
每日20:00至次日8:00,禁止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運輸車輛、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預拌砂漿運輸車輛(國VI及以上排放標準車輛和新能源車除外)通行;全天24小時禁止瀝青混合料拌合車(國VI及以上排放標準車輛和新能源車,并配套有瀝青煙等揮發(fā)性有機物收集系統(tǒng)和凈化處理裝置的除外)通行。
具體原文如下:
一、臭氧重污染黃色預警期間,中心城區(qū)建成區(qū)執(zhí)行以下臨時交通管理措施
(一)每日20:00至次日8:00,禁止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運輸車輛、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預拌砂漿運輸車輛(國VI及以上排放標準車輛和新能源車除外)通行。
(二)全天24小時禁止瀝青混合料拌合車(國VI及以上排放標準車輛和新能源車,并配套有瀝青煙等揮發(fā)性有機物收集系統(tǒng)和凈化處理裝置的除外)通行。
二、臭氧重污染橙色預警期間,中心城區(qū)、郊區(qū)新城建成區(qū)執(zhí)行以下臨時交通管理措施
(一)每日20:00至次日8:00,禁止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運輸車輛、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預拌砂漿運輸車輛(國VI及以上排放標準車輛和新能源車除外)通行。
(二)全天24小時禁止瀝青混合料拌合車(國VI及以上排放標準車輛和新能源車,并配套有瀝青煙等揮發(fā)性有機物收集系統(tǒng)和凈化處理裝置的除外)通行。
三、臭氧重污染紅色預警期間,全市范圍內執(zhí)行以下臨時交通管理措施
(一)每日20:00至次日8:00,禁止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運輸車輛、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預拌砂漿運輸車輛(國VI及以上排放標準車輛和新能源車除外)通行。
(二)全天24小時禁止瀝青混合料拌合車(國VI及以上排放標準車輛和新能源車,并配套有瀝青煙等揮發(fā)性有機物收集系統(tǒng)和凈化處理裝置的除外)通行。
四、中心城區(qū)是指四川天府新區(qū)、成都高新區(qū)、錦江區(qū)、青羊區(qū)、金牛區(qū)、武侯區(qū)、成華區(qū)、龍泉驛區(qū)、青白江區(qū)、新都區(qū)、溫江區(qū)、雙流區(qū)、郫都區(qū)、新津區(qū)。
五、郊區(qū)新城是指東部新區(qū)、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
六、建成區(qū)是指城市行政區(qū)內實際已成片開發(fā)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qū)。
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fā)布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預警級別措施要求,及時向公眾告知臭氧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采取的燃氣油貨車交通管理措施。緊急發(fā)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的情況下,預警發(fā)布當天不實行燃(氣)油貨車限行措施。
八、在采取臭氧重污染臨時交通管理措施期間,除執(zhí)行本通告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
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管理。對違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處罰和實施交通違法累積記分管理。
十、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guī)定與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本通告有效期5年。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1年7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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